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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旅居國外之國人申換新式國民身份證乙事,依據內政部有關會議決議,旅外國人戶籍尚未遷出國外之現戶人口,俟回國後再行辦理換發新證;戶籍已遷出國外者(戶籍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俟持我國護照返國辦理遷入登記後,再行辦理換發新證。若已超過全面換證作業時間,回國辦理換發新證,如係持舊證換領新證,仍免收規費。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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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May 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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