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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有關擬運送犬貓進入台灣乙事 ,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 2005 )年 2 月 18 日發布修正,並自 94 年 6 月 6 日施行,其重點如下: 一、因國際疫情多變,有關輸出國之疫區與非疫區認定,請隨時注意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 (http://www.baphiq.gov.tw) 之公告。 二、鑒於自 2005 年 6 月 6 日起將實施新規定,近期內擬運送犬貓進入我國之規定亦甚為繁複, 務請留意 2005 年 6 月 5 日前、後起運時間,以及自狂犬病疫區與非疫區輸入之相關規定 。 三、犬貓起運前向輸出國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犬貓之詳細資料及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等。 犬貓運抵港站申報檢疫時,倘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或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以及證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該批犬貓將予以退運、撲殺銷燬或延長隔離檢疫 。 四、有關「犬貓輸入台灣檢疫規定」暨相關表單,請逕上該局網站首頁 ( http://www.baphiq.gov.tw/main/ ) 之「動物檢疫」 → 「犬貓輸出入檢疫程序專區」下載。倘對相關規定或實務上有任何疑義,請參考該局網站相關資訊或逕洽該局承辦人(電話: 02-23431418 , wupeei@mail.baphiq.gov.tw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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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May 25, 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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